为了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省、扬州“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90%、显好率达60%,社会参与率达50%;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控制在0.5%以下;努力减少精神残疾发生,积极为精神病康复者创造就业机会。 二、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网络 市成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法,在市残联办公,负责精神病方治康复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乡镇、开发区、鸭业园区相应成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域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2、技术指导网络 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本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指定一所本地卫生院作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指导机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对病人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人员培训等,并就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有关问题向本级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提供咨询。 各社区(村)卫生室设立兼职精神病防治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对本社区(村)、单位精神病防治康复及家庭病床进行技术指导。 3、建立和完善治疗康复系统 利用初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立由医院、卫生院、卫生室、福利企业、敬老院等各种机构与社区(村)精神病监护小组、家庭病床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系统。 三、康复措施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1、调查摸底,去分病况 各乡镇、开发区、鸭业园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人数、类型、病因和患病程度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规范化的精神病人档案,并针对不同冰况,提出响应的治疗康复方案。 |